重庆市管乐协会萨克斯管(电吹管)专委会暂行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 本会全称为重庆市管乐协会萨克斯管(电吹管)专委会,简称重庆市萨克斯管专委会,英文译名Chongqing Saxophone Committee。以下简称专委会。

第二条   本会是学术性专家组织、非营利性群众团体,由重庆市内从事萨克斯管音乐演奏、教学、创作、萨克斯管乐器制作与销售,以及其他与萨克斯管活动有关的工作者组成。不从事与萨克斯管事业无关的其它活动。

第三条   本会联络地址:重庆卡农文化艺术中心

第二章   任务

第四条   本会在重庆市管乐协会的统筹和指导下,广泛吸收和团结萨克斯管专业领域内的从业人士,积极探索符合我市的萨克斯管艺术发展规律,并开展人才培养、社会普及与推广、萨克斯管艺术市场开发等方面的活动,为繁荣和发展我市萨克斯管艺术事业而共同努力。其主要任务是:
1. 按照会员发展条例,积极发展会员,扩大专委会影响力,充分发挥专委会的社会功能。
2. 紧密联系热心支持萨克斯管艺术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,为萨克斯管艺术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支持。
3. 加强与国内外萨克斯管艺术相关机构和组织的联系,为萨克斯管学术发展、人才培养和重庆市萨克斯管音乐的推广创造条件。
4. 通过组织各类萨克斯管测试、比赛、艺术节、大师班、音乐会等活动,达到活跃萨克斯管艺术氛围、培养与选拔萨克斯管专业人才、丰富社会文化生活的目的。
5. 结合我市萨克斯管发展现状,重视社会萨克斯管普及教育、师资建设、教材编订和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。
6. 针对专委会发展需要,建立相应的下设机构,保障专委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。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五条   专委会会员有两种形式:个人会员、会员单位。凡从事萨克斯管演奏、教学、萨克斯管音乐创作、萨克斯管学术研究、萨克斯管制造与销售的单位和个人,在承认重庆市管乐协会章程的前提下,由本人提出申请,在通过专委会委员会同意,并报协会同意后,缴纳会费,即可成为专委会正式会员。会员会费由重庆市管乐协会收取,专委会代收代缴。每年会员入会与缴纳会费时间,为上半年5月1日前后,下半年11月1日前后。久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将被暂停直至取消会员资格。因未缴纳会费而被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,在补缴会费后可以恢复会员资格。

第六条  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:
1. 会员有权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类相关活动。
2. 会员有权对专委会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。
3. 会员有义务积极支持与配合专委会的工作,自觉执行专委会的各项决议,维护专委会的荣誉和团结。
4. 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。
5.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

第七条   经委员会讨论通过,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其会员资格或作为自动退会处理:
1. 被剥夺公民权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;
2. 有违法乱纪行为者;
3. 严重违反重庆市管乐协会章程或专委会管理办法,破坏专委会工作与声誉者;
4. 未缴纳会费者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与主要任务

第八条   专委会的权力属于委员会。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常务委员、委员组成。

1. 专委会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的产生与任命,依照重庆市管乐协会章程进行。

2. 委员会日常会议由主任发起并主持。

3. 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工作,负责具体实施各项任务安排。

4.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,由主任召集并主持。

5. 设立常务委员若干名,其人选须在委员成员中产生,由主任推荐,委员会讨论通过。主要工作包括:联络各委员并收集意见;管理会籍;协助管理分会事务;协助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处理专委会具体事务。

6. 分会建立与解散的条件,主城范围外各区县,本区域内会员人数达到15人,同时分会会长、副会长的提名人选符合委员相关资格(参见第九条),即可向专委会申请成立分会。分会会长和副会长人选,须经委员会选举;分会成立后,如本区域会员人数少于15人或者无法选出符合资格的会长、副会长,则由专委会委员会宣布解散分会;分会会长、副会长换届由分会会员提名,委员会选举产生。

7. 分会的组织机构:会长一人、副会长一人、秘书长一人,会长与副会长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;秘书长由会长提名,区域内会员投票通过。

第九条  当选专委会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委员需具备以下条件:
1.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2. 须为重庆市管乐协会萨克斯管(电吹管)专委会会员;
3. 原则上1972年1月1日后出生者(包括1972年1月1日),须具备音乐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;
4. 在萨克斯管演奏、教学、学术研究、萨克斯管音乐创作、萨克斯管艺术活动组织方面具有突出才干;
5.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6. 未受过刑事处罚;
7.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条  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和义务:
1. 选举委员;
2. 审议专委会工作报告;
3. 对本会重大事项具有发言权、知情权和表决权;
4. 有义务协调、配合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5. 有义务参与专委会的重大活动。

第十一条 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,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其委员资格:
1. 被剥夺公民权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;
2. 有违法乱纪行为者;
3. 严重违反重庆市管乐协会章程或专委会管理办法,破坏专委会工作与声誉者;
4. 连续两次未参与专委会重大活动者。

第十二条  委员会的任务:
1. 把握专委会发展方向,制定研究会工作制度,研究和布置专委会主要工作任务;凡以专委会和专委会分会的名义举办的活动,必须先提交委员会讨论,在委员会无异议和同意后方可实施;
2. 提名各下设机构负责人人选,其人选须在委员中产生,由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;
3. 负责专委会的组织机构建设、人员管理与考核;
4. 审批发展新会员。

第十三条  专委会可设立名誉会长、顾问等荣誉职务,由主任推举,经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。

第五章  经费

第十四条  专委会不以盈利为目的,没有专委会账户,经费由重庆市管乐协会统一管理。


第十五条  专委会经费支出由委员会商定报协会同意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十六条 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市管乐协会萨克斯管(电吹管)专委会委员会所有。


重庆市管乐协会萨克斯管(电吹管)专委会
2024年4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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